學程實施辦法
一、為提供學生跨學域並具整合性之選課環境及擴展學生第二專長,依據「國立交通大學院課程學程辦法」訂定本學分學程。其主旨在於整合漢語語言學、華語教學、英語教學及教育等不同學域內之課程,以培養具有此類專長及基本訓練之學生。
二、 本學程主要由人文社會學院外國語文學系(所)及本校語言中心華語組負責;結合人文社會學院英語教學研究所、師資培育中心、客家學院人文社會學系及通識教育中心等單位相關專長教師,以完成課程規劃及開課等事宜。
三、 申請資格:凡本校大二(含)以上學生(含碩士、博士),均得申請本學程,唯需繳交修習申請表、學年成績單、及外語中高級以上證明文件(無則免)至外國語文學系(所)辦公室,並經口試篩審通過後,方得修讀本學程。
四、 修課人數限制:本校外國語文學系(所)學生20~25名,外系(所)與外校學生共5~10名。
五、 學生修滿學程26學分,並檢具外語中高級以上能力證明文件,始由本校授予學程修畢證明。如未修滿學分,學分仍承認為本校畢業之選修學分。
六、 本學程學生若已修過表列之任何相關課程,須向召集人提出書面申請,經認可後得採計為學程之學分。
七、 申請選修本學程學生不得因選修此學程而申請延長修業年限。本實施辦法如有未盡事宜,悉依本校相關規定辦理。
八、 本實施辦法經校級課程委員會通過後實施,修正時亦同。
學程課程規劃表
一、學程名稱:華語教學 (Program of Teaching Chinese as a Second Language)
二、課程名稱及開課系所
編號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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課程名稱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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開課系所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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學分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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開課學期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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要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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1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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華語文教學概論 | 語言中心華語組 |
2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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第一學期 |
必修科目16學分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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2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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華語文教材教法 | 語言中心華語組 |
2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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第四學期 | |
3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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語言學概論(一) | 外文系 |
2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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第一學期 | |
4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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語言學概論(二) | 外文系 |
2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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第一學期 | |
5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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國語音韻學 | 外文系 |
3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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第二學期 | |
6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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漢語語法學 | 外文系 |
3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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第三學期 | |
7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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華語文教學實習 | 語言中心華語組 |
2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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第四學期 | |
8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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漢語構詞學 | 外國語文學系 清大語言所 |
2-3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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第二、三學期 |
選修科目
(四大類至少共10學分) |
9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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漢語語意學 | 外文系 |
2-3
|
第二、三學期 | |
10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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文字學 | 兼任待聘 |
2-3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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第二、三學期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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漢語語言學
(至少選修2門) |
11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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華語多媒體與電腦輔助教學 | 語言中心華語組 |
2-3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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第四學期 |
華語文教學
(至少選修1門) |
12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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教育測驗與評量 | 師培中心 |
2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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第三學期 | |
13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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第二語言習得 | 英語教學研究所 |
3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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第二、三學期 | |
14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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漢人社會與文化 | 人文社會學系 |
3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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第一學期 |
華人社會與文化(至少選修1門)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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15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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語言人類學 | 人文社會學系 |
3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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第一學期 | |
16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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社會語言學 | 外文系 |
3
|
第一學期 | |
17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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現代文學選讀 | 通識教育中心 |
2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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第一學期 |
中國文學
(至少選修1門) |
18
|
古典文學選讀 | 通識教育中心 |
2
|
第一學期 |